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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-03-23

法律新知 | 【婚前存款與婚後收入混同,離婚時算誰的?——從實務見解看剩餘財產分配】離婚財產分配怎麼算?離婚財產分配要注意什麼?

婚前存款與婚後收入混同,離婚時算誰的?——從實務見解看剩餘財產分配】

​在婚姻關係中,夫妻常將「婚前既有存款」與「婚後薪水收入」存放於同一個銀行帳戶,並從中支付家庭開銷。當面臨離婚、進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時,這類帳戶常引發極大爭議:這些資金已經「混同」,究竟還能不能扣除婚前的老本?

​依據《民法》第 1017 條規定:「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,推定為婚後財產。」過去不少觀點認為,一旦資金混同且無法逐筆區辨金流,帳戶餘額極可能被全數推定為婚後財產。這對婚前已有積蓄的一方,無疑是巨大的風險。

​然而,近期的實務見解對此有了更務實的標準。在「112 年臺灣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(民事類提案第 7 號)」中,探討了以下案例:男方婚前帳戶有 300 萬元,婚後薪水 150 萬元亦存入同帳戶,家用皆由此扣款;離婚基準日時,帳戶餘額為 400 萬元。

​女方主張存款已混同,400 萬皆為婚後財產應平分;男方則主張應扣除婚前 300 萬的價值。

​最終,多數法官採納了男方的「價值計算數額說」。核心理由在於: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,本質上是計算雙方婚後財產「價值」的差額,並非針對特定金錢標的物。只要當事人能舉證婚前財產的價值依然存在,即應從現存餘額中扣除。以此案為例,帳戶剩餘 400 萬,扣除婚前 300 萬價值,僅 100 萬屬於婚後財產,女方僅能請求分配 50 萬元。

​這項見解回歸了公平分配的立法意旨,避免一方因帳戶混同而獲取不當利益。

​儘管實務見解趨於衡平,但在法庭上「舉證」始終是耗時費力的環節。為避免日後需釐清長達數年的帳戶明細,最佳的防前作法是:將婚前存款保留在「獨立且不進出」的帳戶中,婚後收支另開新帳戶處理。透過事前簡單的財務分流,即能有效保障自身權益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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